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对于
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得以恰当实施,这些惩戒手段必须依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其性质、情节及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精确评估和恰当分配,严禁采取任何形式的罚款替代
刑法、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者
行政拘留等惩罚方式。
在针对卖淫嫖娼行为方面,根据相关
法规,执法机构有权对
违法者处以10天以上且最长不超过15天的
拘留,同时还可附加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而所谓的“
没收财产”,实际上是一种剥夺
犯罪分子
个人财产,并将其无偿收归国有作为
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
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