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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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工程甲方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厚,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达施工现场讨要更多的劳务薪资,如工程甲方拒绝支付更多的劳务薪资,则聚众闹事拒绝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工程甲方无理索要高额的撤场费。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
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时,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明文规定所涉及的协议责任,与工程甲方吵闹、辱骂从而发生矛盾、冲突。
3、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承包商因个人原因故意拖欠、押扣劳动者一两个月甚至更多工资不发,然后告诉农民工是因为工程甲方的工程款没有下拨下来,想要发放工资就必须先向工程甲方要拿到工程款,以欺瞒双方的形式从而鼓动农民工一起到工程甲方单位讨要薪资。
4、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
部分社会劳务分包人员利用或假借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在发生项目亏损或工程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工程合同协议义务,指使教唆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劳务薪资。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利用弱势群体的身体,不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专业解答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成立1. 采用少数精干员工承接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大批量的农民工进行薪酬诉求。在与工程业主洽谈初期,尽可能满足其对于劳动力需求的减少,然而一旦达成协议之后,立即调集大量的农民工抵达施工现场,以此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劳务报酬;若工程业主未能同意支付更高的劳务报酬,他们会纠集民众多方围堵,阻碍施工项目进展,并向工程业主提出无理的撤场费要求。
专业解答我国刑法虽未明确规定“恶意讨薪”为犯罪,但它并不合法,不会引发刑事追责。然而,“恶意欠薪”明确触犯刑法,定义为以非法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故意拖欠或延误,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恶意欠薪罪”。刑事案件立案需满足三点:一、确有犯罪事实,行为违法且证据确凿;二、犯罪行为需接受刑事惩罚;三、属法定公安机关管辖范畴。既不可逾越权限,也不能忽视法定职责。
专业解答我国刑法虽未明确规定“恶意讨薪”为犯罪,但它并不合法,不会引发刑事追责。然而,“恶意欠薪”明确触犯刑法,定义为以非法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故意拖欠或延误,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恶意欠薪罪”。刑事案件立案需满足三点:一、确有犯罪事实,行为违法且证据确凿;二、犯罪行为需接受刑事惩罚;三、属法定公安机关管辖范畴。既不可逾越权限,也不能忽视法定职责。
专业解答恶意讨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有:故意干扰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实施滋扰、恐吓等恶劣行为,以及导致公共秩序严重紊乱、侵害他人权益的严重后果。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该罪的成立条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专业解答承包商或利用农民工讨薪施压甲方,以求获取更多报酬;或在工程问题发生时,拒绝担责并与甲方冲突;或故意拖欠工资,诱导农民工向甲方讨薪;部分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定价,恶意讨薪或违反合同,教唆农民工追讨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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