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晋中法律咨询 > 晋中消费权益法律咨询 > 消费者在使用、购买、使用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在使用、购买、使用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董** 山西-晋中 消费权益咨询 2021.01.12 17:33:27 311人阅读

消费者在使用、购买、使用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他人都在看:
晋中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晋中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企业的“户口簿”,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的依据与重要内容。国家对营业执照的使用与管理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出租营业执照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出借自己的营业执照,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针对营业执照持有人、借用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违法的持有人、出借人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有案例如下:王某和李某订立协议,由王某开火锅店,李某出名办理营业执照。某日,甲、乙到王某的火锅店用餐,吃饭过程中,两人均发生头晕、呕吐,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乙住院治疗八天。事发后,被告王某外逃。乙及甲的亲属以李某为被告诉至。审理认为,原告甲、乙到被告王某经营的火锅店用餐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一死一伤,应获得赔偿。被告李某为营业执照持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等费用。这是一起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李某是营业执照的登记人,是消费关系中的名义经营者,王某是实际经营者,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真正行为人。当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主张权利,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李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实际使用人王某要求赔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