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一位跟单员,他在跟工厂的沟通时,私自跟工厂提出要提成,还威胁工厂业务如果工厂不答应给他提成,他就破坏工厂与我司的合作。工厂向我司投诉他的恶劣表现后,他拒不承认。当公司通知不再雇佣他,他提出要求:已经在公司工作半年,要有一个月赔偿金。请问律师此事如何解读?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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