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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在
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中漏列的被告,人民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与该案件的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可以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0-12-28 20:2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