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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与证据扣押的区别是什么?

徐** 四川-阿坝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2.13 18:22:12 3420人阅读

证据保全证据扣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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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在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证据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及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而对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的一种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一个是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机关也有权做。另一个只能是司法机关有权做的。

2020-12-13 18:23:12 回复

1、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有权申请。扣押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
2、一般来说,扣押是对动产的一种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证据保全是防止证据毁损、灭失的一种固定方法。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对于怎么区别扣押与扣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您好,关于扣押与扣留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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