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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禁止行为

谢* 四川-乐山 其他咨询 2020.12.11 06:23:56 478人阅读

婚姻法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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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哪些人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二、婚姻成立要件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结婚应当倡导的价值理念
结婚条件要注意的问题是否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和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结婚条件要注意的问题。
当代结婚条件的价值主要有几点:

一、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是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依据,从而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二、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达到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三、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一记等。从而为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有利于优生优育,保护当事人与社会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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