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今后招工和入学严禁检查乙肝五项。
3、现在全国各地入职入学体检都严禁检查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进厂,但肝功能不正常的会被拒招。
【法律意见】
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原则上除特警、民航招飞、血战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得要求或进行乙肝五项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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