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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户口迁移宜昌市需要哪些证件及相关
湖北黄石市迁移户口至宜昌市宜都市,需要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宜都市落户地区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宜都市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迁入的准迁证。 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到黄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取得当事人户籍材料之后,当事人再回到宜都市落户地区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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