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非约定产生。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是注意,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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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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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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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置物所有人有提供相当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行使该权利,须取得留置权人的同意。我国《担保法》第88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亦即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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