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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专业解答通过立法对人身损害案件当中的赔偿进行统一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才能避免各方在赔偿的问题上矛盾进一步的激化,所以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早在04年5月1日开始就已经实施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对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争执不下的时候,都应该对此部司法解释有所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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