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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当事人死亡,法院能否代替其诉讼?
你可以代替你父亲继续进行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及时通知他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你的情况就属于这种。 (2)如属于下列4种情况,则人民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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