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5]24号)第四条(三)项规定,以下临床诊疗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减肥、增高、增胖项目;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3、眼镜配置、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4、口腔科正畸、正颌治疗、口腔种植、镶牙、洁牙、牙齿美容等;
5、近视眼矫正术、近视(包括弱视、斜视)眼矫正治疗、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PRK)、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LASIK);
6、激光血管内治疗、诺力刀、中子刀与快中子治疗;
7、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体疗、磁热疗等辅助性诊疗项目;
8、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新生儿诊疗项目;
9、省内暂未开展项目。
根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5]24号)第四条(三)项规定,以下临床诊疗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减肥、增高、增胖项目;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3、眼镜配置、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4、口腔科正畸、正颌治疗、口腔种植、镶牙、洁牙、牙齿美容等;
5、近视眼矫正术、近视(包括弱视、斜视)眼矫正治疗、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PRK)、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LASIK);
6、激光血管内治疗、诺力刀、中子刀与快中子治疗;
7、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体疗、磁热疗等辅助性诊疗项目;
8、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新生儿诊疗项目;
9、省内暂未开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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