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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在上海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在上海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020-12-03 11:23: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