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实际购房中,可能是协议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定金协议、内部认购书、内部选房书等等五花八门。
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买卖房屋的基本信息
(2) 房屋的价格、位置
(3) 定金条款
(4) 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
法律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认购书,合同,房产证名字是一致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名字必须是一致的,如果还没有进行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和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一致的。下面具体说明一下: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名字必须是统一的。如果是贷款买房,银行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要统一,否则不予办理。如果是夫妻购房希望房产两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在出现财产纠纷时就可以进行合理分割了;
2、如果是婚前购房并且全款付清的情况下,提出共有产权时,可以在合同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如果是贷款买房,就必须要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来进行办理,确保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以及房产证上的姓名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
3、房产证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的主体来定的,所以必须是同一个人,或者是几个人共同共有。得看具体情况,尤其是合同网上备案的。要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人,需要换新合同。如果原合同已备过案,应由开发商申请撤回,改签新合同后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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