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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干的活,不给钱,我可以拿回去吗?
1、您好,您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中,您与工厂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2、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工厂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您可以此为由通知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补发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3、经济补偿金按您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4、本案中,老板都不在,但这并不影响工厂负有的支付工资的义务。只要工厂有财产,也并不影响您主张权利。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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