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邢台法律咨询 > 邢台房屋租赁法律咨询 > 如何转让公有房屋?

如何转让公有房屋?

陈* 河北-邢台 房屋租赁咨询 2020.11.30 17:28:57 438人阅读

如何转让公有房屋?

其他人都在看:
邢台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邢台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解答如下, 《细则》规定,所谓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当事人应向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转让协议,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见;其他证明或全家迁离本市的证明;其他相关资料,承租权转让后,原租赁合约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归受让人。受让应遵守公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受让人可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所受让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与受让人(承租人)无特别约定的应予出售。  《细则》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有违法搭建的;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名免收补偿费用: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2020-11-30 17:30:5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