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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如何计算刑事诉讼期间时限?

肖** 四川-内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1.23 04:00:37 315人阅读

因为两家一直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发生了一些争吵,结果致人重伤,如何计算刑事诉讼期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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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为:
(1)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次曰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2)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曰起算,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而不论当月的实际天数;期间是跨月的,向后数够月数所包含的天数,其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3)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也期间、送达一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不在此限。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者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4)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送达裁判文书,以及第一审案件审结后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结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移送案件卷宗,所花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5)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6)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8)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限制。

2020-11-23 04:0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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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又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时间,如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十天,超过十天即丧失上诉权。指定时间是法官规定的时间,如自诉案件法官可以指定当事人在几日内补充证据,超过制定时间则视为没有证据。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以小时计算。如: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单位。
以日计算。如: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十日内可以抗诉。
以月计算。如: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期间的计算,不包括开始的时、日。如上诉期为十天,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如邮寄以邮戳为准,上诉状在第十日交邮,法院在第十三日才收到,不算过期。
法定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应当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节假日延长期间的制度只适应于当事人,不适于于司法机关。

2020-11-23 04:0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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