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不同
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对土地管理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等集中在和省两级政府,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明确规定是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强化了士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权。上述变化中最主要的变化是确立了上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限额审批制度转变为用途管制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改变,也是新土地管理法区别于原有法律的关键之处。
2020-11-17 12:00:33 回复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权归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土地利用规划需遵循上级规划,地方政府不得超出上级设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规划时需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专业解答《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分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则付给失地承包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统一安置的,费用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安置的,给该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其保险费用。相关部门监督使用。
专业解答是的,《农村土地管理法》已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土地征收范围,强调只有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才能征收,并列出了五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征收的情况。同时,新法调整了补偿标准,并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的程序机制,包括批前公告和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等,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专业解答村集体土地公有道路的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私下交易属违法行为。因此,任何未经授权的村集体土地公有道路的买卖行为都是违法的。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区域内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需符合地方规定。宅基地出售、租赁或赠与后,不得再次申请。此法旨在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律师解析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工作步骤有: 1.确定测算范围; 2.划定区片; 3.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4.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验证和调整; 5.测算结果听证和修改; 6.确定征地区片价; 7.整理与编制成果。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律师解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别人的行为; 2、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4、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律师解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其房屋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房屋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不予批准。
律师解析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制度。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遏制腐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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