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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想了解些关于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知识?

曹** 福建-厦门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6.11.26 16:17:55 272人阅读

你好,我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想了解些关于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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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这一问题, 《规定》虽然主要规定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没有规定相应的实体条件,但考虑到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重要性,《规定》第1条实际上在一定程度已经体现了适用限制减刑的实体原则。   一是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工作中应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是否限制减刑,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规定了3种情形(以下简称“1+8”),只有对这3种情形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限制减刑。除此之外的情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审判工作中在执行这一规定时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列举的7种具体犯罪中,没有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实践中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较多的一种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故意伤害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对被告人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的故意伤害犯罪,不能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二是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限制减刑应当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限制减刑又偏轻的案件。从法律规定看,尽管第五十条第二款已经限制了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范围,仅适用于“1+8”情形,但由于是否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存在一定弹性或者裁量余地,故适用范围仍可能较宽。在此情况下,就十分有必要在司法中强调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而言,在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全面分析量刑情节,严格依法适用,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需限制减刑,就能做到有效制裁犯罪的案件,不应当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工作中遇到是否需限制减刑把握不准的案件,宜采取保守的做法,不适用限制减刑。   三是应当坚持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这是在决定是否限制减刑时应遵循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从立法目的看,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为了加重死缓刑的严厉性,而是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创造条件。即通过延长部分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充分发挥死缓刑的严厉性,改变以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执行不平衡现象。由此,一部分以往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做不到罚当其罪而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尤其是以往因被害方反映强烈等原因而“被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这既有利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也有利于实现对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缓犯的严惩。但是,单从刑法条文难以解读出这种立法目的。实践中可能会有人以刑法关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没有变化为由,认为刑法只是单纯加重了生刑,而不会从控制死刑的角度来理解和适用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这就很可能造成对限制减刑的不当适用,出现死刑未得到控制而生刑又加重的现象。因此,在司法中必须强调,对死缓犯限制减刑应当以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为前提。凡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需限制减刑已经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能够实现裁判效果的案件,绝不应当再限制减刑。只有对于以往本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因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执行期过短,惩罚力度不够,进而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于有了限制减刑制度,能够有效制裁犯罪,才可以考虑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也就是说,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针对的是以往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而不是以往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对每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均应当围绕这一立法目的展开。

2016-11-26 16:19:55 回复

首先天津专利转让需要了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办理专利转让,另一种是通过代理机构进行转让程序,自我办理的话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的话省时省心,简单点说就是花钱办事情;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自行选择。

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编辑
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
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更正、撤销和惩戒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做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进行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 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以上就是关于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的写法说明,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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