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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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监控的保存时间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事实上也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性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是否安装监控以及监控保存期限可以由业主和物业公司通过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将物业范围内的某项专业事务转包给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果所在的小区物业委托了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的,依据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在保安公司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保安服务公司以及物业公司都不得违反,也不得私自删除。所以,业主如果对于小区安装监控的数量、应当达到的安全标准、保存的期限有要求的,最有利的做法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将相关内容确定后明确的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物业公司提前进行了删除,就构成违约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向维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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