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2020-11-15 16:05:59 回复专业解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征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前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建筑物的征用工作才可以展开;其次,在实施任何与建筑物征用相关的工程或项目之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预先批准,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专业解答仲裁请求时,当事人须将申请书送至相关仲裁委员会。书面不便可口头申请,由委员会记录并申请人确认。仲裁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应出具回执,列明材料名称、数量、接收日期等,并加盖公章确认。
专业解答仲裁请求时,当事人须将申请书送至相关仲裁委员会。书面不便可口头申请,由委员会记录并申请人确认。仲裁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应出具回执,列明材料名称、数量、接收日期等,并加盖公章确认。
律师解析 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当事人有义务将仲裁申请书送至纠纷所涉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若遇申请书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而造成不便情况,则可通过口头方式申请。该过程应由仲裁委员会详细记录在案,经申请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 此外,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之后,务必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回执中应明确列出接收材料的具体名称及数量、接收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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