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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使用证改变使用方式,村委会能否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承包经营户田某对桃园疏于管理并加以砍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虽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但行为已严重违约。因此,你村可以提前解除这份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果园,并可让田某赔偿经济损失。
专业解答《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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