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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执行当中,查封物品有抵押,可是抵押人债

ask****479 山西-临汾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12 09:18:30 410人阅读

我执行当中,查封物品有抵押,可是抵押人债权已经清偿,两年后代偿人找到当事人在公证处取得执行证书,去法院执行然后又变换执行主体,是否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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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证据,到申请执行异议或到上级法院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经过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流程解决;与原裁判、裁定无关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获到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020-11-12 09:32: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有法律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有法律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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