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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可以同时接受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文* 海南-海口 其他咨询 2020.11.09 10:34:12 6485人阅读

律师是否可以同时接受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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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以的,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以上基本涵盖各类案件。

2020-11-09 10:35:12 回复

1、证券代理客户证券业务时,必须作出委托记录证券在代理客户的证券业务时,客户的委托方式有多种形式。传统的委托形式是书面委托形式。对于这种形式,证券法规定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并要求证券应当置备这种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这种委托书比较规范,上面载明了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必要的事项,规定使用这种委托书,能够较好地保护广大投资人的权益。对于其他委托方式,证券法规定也都必须作出委托记录。目前,证券委托方式更多的是通过电脑进行无纸委托,即客户的委托指令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中并自动撮合交易。在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的主机之前,都先在证券的电脑上存入记录,以便计算佣金,并作为每日收盘后清算交割的对账依据。 2、证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委托记录为了便于客户查找委托记录,同时,也为了便于监督证券的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活动,证券法还规定,对于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但个人委托的到法庭上一般是无效的,都是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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