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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发现公司高管有加害公司的行为,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去提讼。直接告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2,如果监事会拒绝;或者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或者是情况紧急,不提讼会使得公司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直接告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告诉董高,所得到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即为公司法常有名的股东代位诉。
2020-11-08 19:36: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