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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卖房不卖地能够吗?

董* 山西-临汾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1.07 08:29:13 318人阅读

农村自建房,卖房不卖地能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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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买卖,符合如下情形,合法,否则属于无效。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11-07 08:30:13 回复

现在有很多人热衷于到农村去买房,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三)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农村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买卖的,比如城镇居民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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