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此种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二)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诉累,受害人多将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注意,虽然二者均为被告,但应明确,只有在查明驾驶员无力承担责任时,方能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垫付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补足驾驶员无力承担之部分,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其既不是为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是惩罚垫付责任人,而是一种衡平利益的责任。
(三)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由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此责任的承担应严加限制,仅限于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按照《办法》第31条的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关于此点,实践中应注意:
1.驾驶员所在单位与机动车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时诉讼地位如何 驾驶员甲的所在单位是乙公司,而汽车的所有权人是丙厂,甲驾车撞伤丁后无力赔偿,于此情形,谁应承当垫付责任 单从《办法》第31条的规定看,丁应先从乙公司和丙厂中择一而诉,一旦被诉人也无力承担,则另行另一人。这样会导致丁需两次,就同一事实审理两次,于诉讼上并不经济。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厂实际上对丁承担的乃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乙公司和丙厂均负有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为诉讼上的便利,可将乙公司和丙厂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中载明:乙公司或丙厂均负有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其中一人清偿后,另一人的义务便免除,实践中有的判决驾驶员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专业解答车主担负全责而未履行垫付义务该如何应对关于交管事故中的责任方未能承担医疗费用,处理方式如下:针对该种情况,倘若车辆主已投保相关险种,则可依法向承保的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在这过程中,恳请责任方能够积极配合,履行必要流程。若不幸遭遇保险机构回绝赔偿之情形,您完全有权诉诸法律途径,将责任方及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进行司法诉讼。索赔方式可选择以对方为被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专业解答医疗机构在面对车主全责事故时,有义务立即进行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肇事车辆如已投保交强险,其抢救费用可在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确保救治过程顺利进行。
专业解答车祸对方全责不给医药费的,可以先由伤者垫付,之后可以起诉肇事者进行赔偿。车祸发生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专业解答在交通事故中,若驾车意外撞伤他人且车主全责,虽法律未强制车主支付医药费,但通常由车险公司承担。若遇伤者病情危重,车主可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但总体来说,不建议车主在事故后立即垫付医药费,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专业解答在交通事故中,若驾车意外撞伤他人且车主全责,虽法律未强制车主支付医药费,但通常由车险公司承担。若遇伤者病情危重,车主可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但总体来说,不建议车主在事故后立即垫付医药费,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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