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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就是受了工伤,然后现在就是社保局已认定是工伤,认定书也下来了,让我等着体检,这快两个月了,也没有收到说去鉴定的消息,我该怎么办
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等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杨某在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从事吊篮安装等工作。2016年9月,杨某在安装吊篮时,不慎被砂轮片击伤左眼。2014年1月,杨某以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5月,判决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民事判决已生效。7月,杨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杨某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杨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以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决定书应予撤销,并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一般的工伤认定案件中,申请人能否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性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人社部门如果以劳动者和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受理,在程序上就把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拒之门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证明材料,并且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应该予以受理,并进入实体的工伤认定审查程序。(原标题: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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