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时,我国就明确对科技成果奖金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最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一般会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而“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情况,也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税率最高可达45%。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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