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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初次鉴定为十级,因单位不服要求再次鉴

ask****467 浙江-杭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1.03 22:00:17 333人阅读

工伤初次鉴定为十级,因单位不服要求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时候就看了一下受伤部位,一分钟都不要就鉴定完毕,带去的所有材料看都不看,这样鉴定会不会有变化 这样要是没有鉴定到十级,工伤职工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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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2020-11-04 11:5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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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2020-11-04 11:18:54 回复

员工工伤六级伤#残,伤#残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发放的。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按照地方法律规定执行。以重庆市为例:工伤六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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