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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允许搞养殖业吗?

ask****797 山东-聊城 土地承包咨询 2020.11.03 20:55:50 426人阅读

你好,请问农村耕地允许搞养殖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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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聊城 咨询解答:458条

如果是基本农田是不可以的,如果是非基本农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搞养殖

2020-11-04 13:50:49 回复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48304条

您好,一般耕地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

2020-11-04 09:50:27 回复

基本农田,一般不可以搞养殖,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开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建设养殖场如何办理征地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200663号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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