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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还贷款,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做顺位抵押保证我的权益吗,什么情况才做顺位抵押?

吴** 西藏-昌都 债务债权咨询 2016.11.08 19:34:29 28797人阅读

我在不知道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2万定金,在房管局过户的时候才知道已经抵押给银行了,现在房东希望我付大部分房款,用来还贷款,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做顺位抵押保证我的权益吗?什么情况才做顺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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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103条

抵押权也是有顺序讲究的,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同行大都知道,我们在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在同一宗房地产上设立有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情形。那么什么情况才做顺位抵押呢?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意义上讲,该法条之规定实际是允许了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也正是因为现实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权的现实存在,则必然产生同一物上所设立之多个抵押权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关系问题。这也就是作者本文所要论述的法律概念一抵押权顺位。  
一、顺位升进主义  顺位升进主义是指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权的顺序并非固定不变,如果因为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发生消灭,则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可以递升,这就是说第一顺位的抵押权消灭时,第二顺位的抵押权升进到第一顺位,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则升进到第二顺位,依此类推。  
二、顺位固定主义  顺位固定主义指在抵押权设立以后,抵押权的顺序位置保持不变,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消灭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并不递升,而应固定在原来的顺位,保持不变。所有人抵押制度则是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折衷,有学者研究主张,尽管我国立法应当采取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但如果发生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的特殊情形,为防止后顺位抵押权人因顺位升进而产生不当得利,我们国家应当设立所有人抵押制度。  依据《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于不动产抵押采纳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为(1)登记优先原则,即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为标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同时同序原则,即若抵押权为同时登记,则同时生效,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按比例清偿”。

2016-11-08 19:38:29 回复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咨询解答:110条

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什么情况才做顺位抵押?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016-11-08 19:44:29 回复

对于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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