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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告了强奸,检察院没有批捕。是什么情况

ask****328 辽宁-朝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0.27 18:32:47 11602人阅读

被人告了强奸,检察院没有批捕。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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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原因有可能是不构成犯罪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公安机关是有可能二次报捕的。现在案件进展到哪一阶段了?女方的周岁年龄有多大?双方是否相识?是否有过多次的行为?是否以金钱作为条件?建议及时联系律师,及早找到于您有利的证据并制定有效的辩护意见。我们是东北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详细描述案情。

2020-10-28 16:5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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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下一步还是有可能再次收押的

2020-10-27 21:3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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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在刑事犯罪中是重罪,一般都会批准逮捕。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不构成犯罪,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10-28 06:38: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6.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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