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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出现问题时,应该怎么解决,责任怎么分担?

车** 陕西-渭南 债务纠纷咨询 2016.11.01 12:15:23 2863人阅读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前段时间有个客户上门来借款,已经签了借款合同,现在因为一些沟通上的问题产生了借款合同纠纷,请问常州律师,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出现问题时,应该怎么解决?责任怎么分担?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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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分析:
一、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无明确约定,即原告所在地。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和原告所在地是同一地域,就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由原告所在地,比如被告被监禁等特殊情况。

2016-11-01 12:2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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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是确定的。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纠纷管辖一般在出借人出借完资金后只有收款义务,而合同履行地为收款人一方所在地,因此出借人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等方面拥有优势,原告所在地法院方便原告起诉。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等当事人。

2016-11-01 12:2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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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认为,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该批复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处适用的是“贷款方”所在地,而不是“贷款”所在地即贷款行为发生地。

2016-11-01 12:1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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