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债权人提出了
代位权诉讼的请求,那么审理该案的法院应该是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
在发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债权须合乎法律规定;
其次,债务人不得积极行使其应当享有的到期
债务权利,导致债权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再次,债务人的的债权必须确实已经到期;
最后,需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自身,不得被其他任何人或者机构所优先享有。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