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该公民经过治疗,由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转变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部分消灭,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程序恢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其能够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
4、25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均包括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解释原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亦包括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通则》第24条、25条中,均表述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失踪及申请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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