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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18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 浙江-杭州 其他咨询 2020.10.19 07:36:55 356人阅读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18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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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的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门(急)诊、住院、体检等不同的资料类型。
2.提供在各个医疗记录显示及处理界面中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患者唯一标识号码、门诊号(住院号)和病案号等。
3.提供将患者的生命体征观察值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将患者历次检查检验结果数值型指标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
2.提供对文字型检查检验结果,对照显示历史结果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同时展现多项生理指标的变化趋势图的功能。
2.提供与病历数据同时展现相关修改痕迹信息的功能,至少包括修改时间、修改人、修改内容等信息。

2020-10-19 07: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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