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当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以什么依据来判决决抚养费额度的支付?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支付方来说,支付方的基本工资、效益奖金、住房公积金、节假日慰问金、福利补贴等可否列入法院判决抚养费支付的范围?如果法院仅参照支付方的基本工资收到判决抚养费,合理吗?我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实际月收入(工资、效奖奖金、住房公积金收入、节假日补贴、福利等收入)进行调查,然后要求重新核定抚养费的支付额度吗?法院会否受理我的要求?否则我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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