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本纠纷中,小张先后在《日报》、《晚报》上刊登的“寻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小张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某一周内送还了小,完成广告中约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某与小张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小张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且拒绝给付小李酬金1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小张应按照承诺支付酬金。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款也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在一般情形下,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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