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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

陈** 广西-柳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20.10.16 22:14:28 302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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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征收补偿的房屋应是具有合法产权和合法用途的房产。改变原证载用途使用的按证载用途进行补偿。

2020-10-16 22: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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