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设立产权登记,只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三、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5.资产处置请求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6.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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