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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没有提出担保时效,在二审说已经丧失保证期间的抗辩的权利
保证期间是除权期间,除谁的权呢除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即使保证人未提出抗辩说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而被除权,债权人的该项权利也实体消灭了。所以,提不提抗辩,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提与不提,都无所谓的。除非保证人明确表示重新为自己设立保证义务,否则,债权人无法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官可依职权作除权判决。结论是不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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