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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怎么处理

勾** 辽宁-沈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20.10.14 17:51:08 327人阅读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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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向申请,要求这位审判员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020-10-14 17:52:08 回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1,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和《异议复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一般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民诉法第225条、《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2)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民诉法第230条);(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法108条)(4)当事人对限制其出境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复议规定》第9条)(5)当事人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复议规定》第10条)(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民诉法第236条)2,利害关系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他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且提出了异议。这里必须与他有一定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即使他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程序性违法或瑕疵,他也没有权利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拍卖程序的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其他程序性权益受损的人。他们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均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依照《异议复议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过程中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行为。(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3)其他违法行为。此外,对拍卖、变卖程序中的恶意串通、买受人不具备法定竞买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或规定不同竞买变卖条件、未按规定对标的物进行公告等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变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变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将异议事由分开提出甚至对同一执行行为反复提出异议以阻碍执行。为防止拖延执行,《异议复议规定》15条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或同一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提起一次审查。重复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利害关系人只享有对程序性事项异议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因其不享有实体权利,所以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3,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执行案件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裁判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采取执行措施的对象,即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归自己,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但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在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标的物裁判给他人,那么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即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此外根据《民诉法》56条规定,案外人认为自己与案件处理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本属自己的物判给他人,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与审判监督之诉只能二者选其一。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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