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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咨询的情况已经超过正常的审理期限,建议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确认原因。如确系超期审判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2020-10-14 00:44: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