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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又收回的,为什么要把增加的金额计入坏账准备的“贷方”账户?而不是借方呢

董** 山西-临汾 其他咨询 2020.10.12 12:27:42 318人阅读

企业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又收回的,为什么要把增加的金额计入坏账准备的“贷方”账户?而不是借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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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处理,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
3.已确认坏账损失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等账户。相当于以前计提的坏帐估计错了,现在对冲做相反分录预以更正。

2020-10-12 12:28:42 回复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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