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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5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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