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主体不适格的、实行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属于刑事犯罪的等,对于上述情况,法院是可以驳回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会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的情形如下: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申请复议的;
(6)重复的;
(7)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以上情形中,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另外,人民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裁定驳回。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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