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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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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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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强奸妻子的主体吗

邢** 四川-宜宾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8 07:15:55 447人阅读

丈夫是强奸妻子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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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丈夫是强奸妻子的主体吗问题解答如下, 丈夫是否是妻子的主体
这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争议激烈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与现行刑法之下,承认所谓婚内还为时尚早。
1.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无疑不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问题,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
2.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的行为认定为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仍然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
3.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4.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必以罪论处。
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妻子的,理当以罪论处。

2020-10-08 07:1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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