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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共同犯罪,什么又是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别又是什么?

王* 新疆-克拉玛依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10.12 12:44:00 3347人阅读

什么是一般共同犯罪,什么又是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别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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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43条

一般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构成简单共同犯罪,除了主体上要求二人以上外,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也有要求:1.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实行行为,即都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时,是实行行为,分开来看各自也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如果其中一人实施的只是教唆或帮助行为 ,则不是简单的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的表现有以下几种:(1)共同实行同样的实行行为,如甲、乙共同殴打丙致重伤。(2)各人实行不同的实行行为,这一情况存在于复行为犯中,如甲、乙共同抢劫,甲持刀威胁,乙取走财物,两人构成抢劫罪的简单共同犯罪。(3)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实施实行行为。如甲、乙相约进入宾馆房间进行盗窃,甲盗走丙旅客的财物,乙盗走丁旅客的财物,事后共同分赃,则甲、乙构成盗窃罪的简单共同犯罪。 2.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各人不仅有自己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有互相利用,补充对方的意思。对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是仅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如甲、乙二人相约举枪杀丙,甲未击中,而乙击中致丙死亡,则二人都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不能只由乙一人承担杀人既遂责任,而认为甲是故意杀人未遂。(2)区别对待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处罚,同时要考察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罪后的态度,进行区别对待。如上例中,丙的死亡结果是由乙的行为实际造成的,故应对甲与乙区别对待。若甲悔罪表现较好,则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因此对乙也从轻处罚。(3)罪责自负原则,即各共同犯罪人只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负责,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又实施了别的犯罪,则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人负责,其他人不用对此承担责任。特殊共同犯罪,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帮助、实行等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职责各不相同,有的是教唆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有的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有的直接实行犯罪,但不论分工如何,他们在主观上必须有意思联络,知道有人在与自己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在复杂共同犯罪中产生了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的区分,在处罚时,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以主犯、从犯、胁从犯论处。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分由此可见。

2016-10-12 12:48:00 回复
地区:甘肃-天水 咨询解答:2781条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分其实很容易。

2016-10-12 12: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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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332条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组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分就在于其严重性。

2016-10-12 12:47: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般共犯。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罚,规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不同之处在于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数罪并罚是并罚的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从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争议。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的竞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对一般累犯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数罪并罚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同一般累犯存在竞合的是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两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一条都有“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二者的竞合就发生于此。第
一,对一般累犯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主刑和附加刑共同执行完毕,法律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完毕,即只要主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构成累犯。
首先,这一款中“刑罚”一词先后出现三次,对照上下文理解,三处意思应当同
一,前后两处均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因此可以得出“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
其次,因为在我国现有刑罚的执行条件下,附加刑的执行不甚规范、不便操作且难以达到理想的程度。比如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刑中,有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的规定,现实中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罚金刑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并不鲜见。第
二,对数罪并罚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的 “刑罚执行完毕”,笔者认为应理解为主刑和附加刑均已执行完毕。因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年5月16日发布)的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组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怎样划分就是通过是否有组织形式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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